公众号文章搬运复制算侵权吗?

作者:微微号 点击:86 发布时间:2021-10-13

  公众号文章搬运复制算侵权吗?微信公众号经营不容易,有时候我们会搬运一些有趣实用的文章到我们的微信公众号上,那么这种行为是侵权行为吗?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首先,通常所传播的文章属于他人的作品,是他人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他人拥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既包括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也包括其中的财产权。

  其次,要看作者是否对这些公众号进行了授权。公众号在进行文章的转载时,通常应获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最后,在未授权的情况下,要看是否有合理使用的情况。《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多种合理使用的情况,在存在这些情况下的时候,行为人不构成侵权。不过,回归到题主说所的问题上,通常公众号的使用都是商业性使用,很少存在合理使用的情况。

  综上所述,若既无授权又无合理使用情况,则公众号方面则有侵犯他人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的可能。

  另外,对于时事新闻,法律有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然而对于时事新闻的报道,如今已不能仅仅限于单纯的记录、事实的信息传达,记者、媒体在进行时事新闻报道的同时,通常会加入具有个人创造性的评论,编辑,这使得“时事新闻”不但包括单纯的事实还包括他人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六条界定了《著作权法》中所不保护的“时事新闻”的含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同时,该条款还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以此来保护那些不被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单纯事实报道行为人的权益。

  由于时事新闻涉及公众性,需要与公共利益进行平衡,因此,对于能被界定为作品的部分,《著作权法》亦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即《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此两项的规定则是界定了相关作品的合理使用,从而对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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